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號),處有期徒刑五月, 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二 六五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清 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