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等案件(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0五二號),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前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 二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0五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月,並定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再犯竊盜、偽造署押等案件,經本 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四月,並定執行為有期徒刑十月,且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 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