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即廖士傑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廖文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文銓(原名廖士傑)因竊盜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 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確定。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更犯公共危險 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廖文銓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