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湮滅証據案件(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四二號、 九十年執聲度字第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湮滅證據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0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 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確定在案。乃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六月至八十 九年九月間再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 十九年訴字第二四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