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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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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00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公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前經本院於民 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判決(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00號),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四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即八十九年四月底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更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 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四一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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