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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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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 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在台 中市○○街○段七巷三十四號五樓其住處前,因細故與其妻乙○○發生爭吵,竟 基於傷害之故意,出手拉乙○○所手持之背包,而於拉扯過程中其臉部遭乙○○ 抓傷,遂徒手揮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頭痛、上肢多處摔傷、顱內 挫傷、左耳鼓膜破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家 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 ○○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當庭撤回其告訴,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夏 一 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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