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7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