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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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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 ○、乙○○二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通姦、相姦罪提起 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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