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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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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0號),於判決確定後 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 七日止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六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已於八十七年一月十 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獄,則其所犯首開之加重竊盜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 刑云云。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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