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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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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祐旦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易祐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三 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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