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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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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號   聲請人即被 乙○○   告之輔佐人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常業詐欺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二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被告甲○○已深知悔悟,且聲請人家中尚有母親及 妻小亟需照顧,爰請求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二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 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八款之情形,且被害人指述綦詳,其犯罪嫌疑重大,同案被告侯惠堂迄未到庭 ,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受騙被害人已查悉者即多達十四人,亦有事 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因其上開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 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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