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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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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六一號、八十九年度戒毒 偵字第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各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 ,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0點五公克及0點五公克,因持有人即被告經觀察勒戒及 強制戒治期滿,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各重0點五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八十九年戒毒 偵字第九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獲被告時所查獲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二包,各重0點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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