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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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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壹點壹陸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十 時二十分許,在台中市○○街四五巷六二弄三號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一二公克、包裝重一˙一六公克)係違禁物, 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三八號處分不起 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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