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0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行為,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四0三四 號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後,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期滿,並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八、五二號) 。惟扣案之海洛因毛重0.二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揭扣案之海洛因毛重0.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其持有者應科以刑罰,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