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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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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七四號、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七四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 ,並扣得海洛因0點二公克,因持有人即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0點二公克,係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八十九年毒偵 字第七四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點二公克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 、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 ;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海洛因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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