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0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二七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