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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公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沒收之。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 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 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號簽結,另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三號),爰 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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