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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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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一 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查獲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十 七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一0八九之二號四樓,為警查獲其持有扣案之海 洛因一包(毛重一公克),嗣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爰聲 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一公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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