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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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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七六0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0點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再由聲請人聲請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而由聲請人以九 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 重0點七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四十條後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0點七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 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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