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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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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一點一七公克;包裝重0點三六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 袋重0點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 經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一 點一七公克;包裝重0點三六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0點二公克)係違 禁物,爰依法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一點一七公克;包裝重0點三六公克)、安非他命 壹包(含袋重0點二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 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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