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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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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陳俊呈 右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 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俊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陳俊呈繳納後,已於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將受刑人即被告甲○○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即被告甲○○ 所犯侵占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本應到案執行,惟經傳訊迄未報到, 顯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 可憑,另受刑人甲○○於釋放後,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確定,受刑人甲○○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 行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受刑人甲○ ○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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