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3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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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
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