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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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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 聲沒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摻有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壹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 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因沾有海洛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而扣按摻有海洛因之殘渣 袋一個已無法單獨將海洛因剝離,應視同第一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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