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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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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約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七三號被告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二十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約零點叁公克),係當場查獲之第一級 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零點叁公克) ,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 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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