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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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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約壹點零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小包 (合計毛重約肆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十九時 許,在台中市北區○○○○街二之八號七○三室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約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小包(合計毛重 約四‧八公克)均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三一二一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 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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