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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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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受刑人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案件,處有期徒刑 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部分 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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