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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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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六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乙○○涉犯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 ○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被告戶籍查詢資料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送達證書、執行傳票、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可稽,自應 將前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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