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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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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右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九千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乙紙、台中 市警察局拘提未獲報告書乙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乙紙,及被告戶籍謄 本乙份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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