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應沒入之。 理 由 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並 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 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