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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二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貳拾貳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毛重 約二十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 ○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六號),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二十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一款所示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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