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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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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被告陳明銓施用毒 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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