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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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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貳點肆公克、肆點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 點柒公克、貳拾肆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 治後,已於八十九年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二點四公克、四點九公克及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七公克、二十四點七公克,均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 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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