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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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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何裕煇」應更正為「受刑人甲○○」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何裕煇」之記載,因聲請書 所載之受刑人之姓名係「甲○○」而非「何裕煇」,故該刑事裁定顯有誤寫,且 因該誤寫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並不生影響,揆諸首揭說明,爰依法以裁定更 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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