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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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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盜匪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 由 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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