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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柒公克、包裝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十 六時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后里收費站北向處,查獲甲○○持有海洛因一包(淨重 0‧九七公克、包裝重0‧六七公克,毛重約二‧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示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 讓,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有明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九七公克、包裝重0‧六七公克,毛 重約二‧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示之第一級毒 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 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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