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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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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九О號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於被查獲時,身上並無扣得任何毒品安非他命或販賣安 非他命之工具,其尿液鑑定亦無服用毒品反應,被告之所以羈押迄今,係因另案 被告黃雲林、曾添財等之供述,惟其等攜帶毒品,為圖減輕刑責,竟隨意誣指扣 案之毒品係被告所販賣;且其等二人之供述瑕疵歷歷,經本院調查並傳訊相關證 人後,本案事實真相應已釐清,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之運輸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均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之罪,且被告犯嫌重大,非續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是前開羈押理由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陳 添 喜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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