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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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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於淨重壹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灣台中看守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一時二 十分許,在被告甲○○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 字第三一四六號裁定,指揮解送至該所執行觀察、勒戒時,查獲被告持有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驗於淨重壹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係違禁 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四號 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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