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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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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五0四號) ,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一一八 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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