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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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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一案,已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 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六七號),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四七公 克、包裝重0.三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 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 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四七公克、包裝重0.三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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