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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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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拾貳點玖貳公克(包裝重陸點捌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含包裝)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毒品案件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十八時五十 分許,在台中市○○街二十五號前為警查獲,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 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 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 十二.九二公克(包裝重六.八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重0 .四公克,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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