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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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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五 六0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一一八 五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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