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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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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伍包(重伍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上 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東勢鎮○○路六三二巷八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五包(重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五包(重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 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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