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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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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 ○‧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 已經不起訴處分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一六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 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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