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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6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叁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無論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本件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三.九公克,聲請 書誤載為三.九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 人甲○○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 六三九號),爰依首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三.九公克)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 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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