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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八七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0.四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 0.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0六號被 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九0二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案,被告甲○○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 重0.四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四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係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重0.四公克,安非他命0.四 公克,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 之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固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惟扣案注射針筒一支, 依客觀上判斷,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又非其他 法律規定禁止持有之物,非屬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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