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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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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用藥酒醉駕駛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執字第七二六0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二紙、拘提未獲報告書二紙及受刑人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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