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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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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九十年度執聲沒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 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影本、具保人送達證書、 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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