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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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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八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行為,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 四一六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三八號處分不起訴在案,因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八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 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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