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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毛重壹點壹公克)應予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初起至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連續在臺中縣大甲鎮○○路九九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其上址住處 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一公克),該被告經本院以八十九 年度毒聲字第七五九一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為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扣案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 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扣案之毒 品安非他命(毛重一.一公克),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 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啟 煒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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