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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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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乙○○   被移送人 甲○○   選任律師 施瑞章律師 右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移送人之母,被移送人甲○○所持有之槍彈並非渠所 有,亦未持以犯罪,願保証被移送人隨傳隨到。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留置) 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由台中市警察局移送本院審理,經 認被移送人有留置必要,由本院裁定留置。經本院調查結果,認被移送人持有殺 傷力強大之制式槍枝、子彈尋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情節重大。再渠本案流氓行為同一事實所涉之刑事案件部分尚在偵查中, 屬重罪,亦有逃亡之虞,仍有留置必要。是本院仍認留置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 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鄭 文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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